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简称“中国台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缩写为“CBSA”。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台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台球联合会、亚洲台球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台球协会承认国际台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台联公布的规则。
第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台球运动,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国台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积极推动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台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台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台球联合会和亚洲台球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台球运动的进步。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台球竞赛管理,负责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台球(包括斯诺克、美式普尔、开伦、比利和中式台球等)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台球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并负责实施;
(三)参加国际台联、亚台联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四)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
(五)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问题的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行业人员的考评、晋级事项;
(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台球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台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依法开展台球项目标准化工作,推进协会社团标准化建设;
(十)加强台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及赛事等的知识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十一) 负责台球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台球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台球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二) 提出各全国台球训练基地、台球之乡、台球运动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三) 负责全国台球比赛有关的商业性活动;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台球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为中国台球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四) 对违反国际台联、亚台联及本会章程、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及有损于台球比赛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实行会员制,本章程所述会员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对中国台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协会推荐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台球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台球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台球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中国台球协会的意愿。
(三)服从中国台球协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台球运动组织或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全国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台球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的各项全国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承办中国台球协会的各级各类比赛的权利并享受赛事服务费优惠政策;
(四)优先参加、承办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中国台球协会竞赛、训练和市场等资源的优惠使用权;
(五)对中国台球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根据中国台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活动的权力;
(七)有按程序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力;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台球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台球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六)会员有义务接受协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七)向中国台球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台球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台球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中国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单位或部门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系统台球协会及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中国台协的会员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只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中国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均拥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五)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
(六)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台球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台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台球界有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后可延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秘书长为中国台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人事调整后已报国家体育总局,现未报民政部)。
中国台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中国台球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中国台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中国台球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领导秘书处完成中国台球协会日常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本协会设9个专门委员会:
(一)协会发展委员会,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宣传推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和执行;
2、负责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保护协会竞赛、训练和市场开发等方面一切知识产权,对任何侵犯协会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
4、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负责国家队日常竞训工作和市场开发工作。
5、负责制定国家队训练指导思想及对训练、比赛、管理等提出建议;组织运动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6、负责协会各类会员日常注册管理、会费收取和参赛登记工作;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其职责为:
1、在中国台球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国台球运动的竞赛和裁判管理;
2、研究、审议和制定中文台球规则及竞赛制度,制定竞赛规程;
3、组织全国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比赛;
4、审定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资格,组织裁判员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国际比赛;
5、对任何台球竞赛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对任何违反中国台球协会竞赛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培训教学委员会,其职责是:
1、组织全国台球教练员初、中、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培训;
2、组织台球培训、教学等方面业务知识探讨和业务交流;
3、编写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行业人员培训教材和训练大纲;
4、负责全国台球运动技术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台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5、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6、负责全国范围内培训基地的建设、申报和审批工作。
(四)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其职责是:
1、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台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组织实施全国青少年选手比赛;
3、协助发展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青少年选手比赛和活动;
4、负责制订青少年培养发展计划,联络各省、市培训基地和学校,组织青少年培训并负责实施;
5、负责解释与青少年台球有关的咨询。
(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1、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国台球项目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等有关事宜;
2、在中国台球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台球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的起草、申报和社团标准的制订工作;
3、宣传贯彻相关标准,提供俱乐部、球会的经营服务支持和交流工作;
4、根据国际组织相关规定,制定协会台球相关器材、竞赛设备(球台、球杆、球、台布、台呢、计分设备等)全国比赛竞赛标准,负责相关台球器材和竞赛设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5、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台球项目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工作;
6、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建全台球运动产业交流平台,加强合作,促进我国台球运动产业的快速发展。
(六)新闻宣传委员会,其职责是:
1、就中国台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组织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工作;
5、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和网站的建立工作。
(七)市场开发委员会,其职责是:
1、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台球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积极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
4、负责维护台球项目的市场开发权益;
5、起草、审核台球项目的经济合同;
6、负责中国台球协会相关法律事务;
7、为协会工作、项目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联赛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制定中国台球协会俱乐部联赛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负责俱乐部联赛的宣传推广、招商;
3、负责各台球俱乐部的注册、管理和培训基地的日常联络工作;
4、负责俱乐部联赛的竞赛相关事宜;
(九)纪律委员会,其职责是:
1、制定中国台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2、制定竞赛及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范围及处罚办法和期限;
3、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由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
4、监督、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和门票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国台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中国台球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台球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台球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网络转播权和门票收入
第四十九条 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及网络转播权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中国台球协会及其会员在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台球协会负责。
第五十条 中国台球协会所组织国内、国际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门票收入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以举办赛事和活动的具体协议为准。
第九章 竞赛及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一)中国台球协会是举办全国性及国际台球赛事的唯一合法审批机构。中国台球协会对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以中国台球协会名义举办的国际比赛及由国际组织委托中国台协承办的比赛和活动直接进行管理;
(二)任何赛事名称冠以“世界”、“亚洲”、“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名称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台球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单位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申报并备案;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省份举办的赛事及活动应获得中国台球协会同意;
(四)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比赛和活动,按“中国台球协会关于竞赛活动的管理规定”执行;
(五)中国台球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与赛事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
(六)未在中国台球协会注册的台球协会、俱乐部或团体,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各类赛事和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